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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霖与姜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霖,姜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2民初285号原告:刘霖,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姜崧,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35号楼1、2号门市。负责人:吕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霖诉被告姜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霖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霖在本案诉讼期间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与姜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私下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刘霖基于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6.00元,由原告刘霖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银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