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303号原告孙某某,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周某某,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