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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303号原告孙某某,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周某某,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