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卫民与胡海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民,胡海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59号原告李卫民,农民。被告胡海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民与被告胡海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民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卫民撤诉。诉讼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保全费380元由原告李卫民负担。审 判 长 纪 凯审 判 员 贾福华人民陪审员 叶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俊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