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钱秀芬与哈尔滨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秀芬,哈尔滨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571号原告钱秀芬,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委托代理人吴科宇,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211号-1层。法定代表人李树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玉杰,女,1956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秀芬诉被告哈尔滨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秀芬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秀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在华代理审判员 吕 红人民陪审员 李大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