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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夏靖与肖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肖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612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吴捍东,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博文,男,1986年7月5日生,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肖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千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