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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9民初49号原告李某,被告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万全县孔家庄镇孔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贵东。原告李某诉被告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从2014年我在被告处干活,主要工作是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至今被告欠我工资11600元,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工资款11600元。被告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干活期间,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11600元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张宪步、法定代表人张贵东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据,予以认定。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在被告所在地及本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公告期限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法定代表人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可证实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160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工资款1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慧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李筱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丽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