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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431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加元,道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谟吉,道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奉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协调,故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荣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