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伟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伟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665号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力。委托代理人陈文杰,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欣,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伟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垚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