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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恒香与王振发、王德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发,王德军,陈恒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1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发,男,汉族,住河北省沧洲市献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2235。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军,男,汉族,住河北省沧洲市献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221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恒香,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民身份号码×××3965。委托代理人孙敢,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振发、王德军因与被上诉人陈恒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振发、王德军以其与被上诉人陈恒香已协商解决此案,其民事实体权利已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上诉人王振发、王德军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王振发、王德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振发、王德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振发、王德军负担。王振发、王德军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立伟代理审判员  陈 文代理审判员  翁丰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