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汪某中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577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中,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X。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中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4日以该案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作出撤回对被告人汪某中起诉的决定。本院认为,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汪某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汪某中的起诉。审 判 长 许小龙审 判 员 吴润明人民陪审员 徐妙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