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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4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与周森、翁慧敏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周森,翁慧敏,王敏,张立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351-2号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文贤。委托代理人:金方姣、蒋梦萍。被告:周森。被告:翁慧敏。被告:王敏。被告:张立双。两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陈星兴。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森、翁慧敏、王敏、张立双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21元,减半收取2760.5元,由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 瑛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人民陪审员  费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仕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