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7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田其真与禹州市创业标准化厂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翔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其真,禹州市创业标准化厂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翔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金亚民,金山,张峰,苏秀英,陈铎,陈磊,陈锌,苏亚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701-1号原告田其真,女,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禹州市创业标准化厂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禹王大道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陈磊,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翔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苏亚魁,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金亚民,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金山,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回族。被告张峰,女,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苏秀英,女,1954年1月5日出生,回族。被告陈铎。被告陈磊。被告陈锌,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苏亚魁。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其真与被告禹州市创业标准化厂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翔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金亚民、金山、张峰、苏秀英、陈铎、陈磊、陈锌、苏亚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禹州市创业标准化厂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翔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金亚民、金山、张峰、苏秀英、陈铎、陈磊、陈锌、苏亚魁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任大庆自愿用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路xxx号(房产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8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31.70平方米)及位于商丘市梁园区xxx室(房产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34.80平方米)的两套房产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禹州市创业标准化厂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翔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金亚民、金山、张峰、苏秀英、陈铎、陈磊、陈锌、苏亚魁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任大庆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xxx号及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牡丹花苑xxx室的两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