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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明长与吴培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长,吴培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865号原告李明长,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委托代理人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培发,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长诉被告吴培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长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长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闫 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垒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