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明长与吴培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长,吴培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865号原告李明长,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委托代理人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培发,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长诉被告吴培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长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长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闫 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垒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