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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希林与济南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林,济南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266号原告张希林,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良昌、李美,均系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司爱苓,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林与被告济南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希林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希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希林负担。审判员  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