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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苏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陵区和顺汽车配件经营部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陵区和顺汽车配件经营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881号原告江苏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迎宾路188-13号。法定代表人钟炳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长林、王巍,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陵区和顺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吴洲北路32号(泰州市海陵区易阳润滑油厂)。经营者杨耀武。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陵区和顺汽车配件经营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海陵区和顺汽车配件经营部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海陵区和顺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者杨耀武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沙林霞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人民陪审员  韩苏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