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9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连军与杨宝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军,杨宝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259号原告王连军,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郜世举、曹广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宝东,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原告王连军诉被告杨宝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俊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