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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9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连军与杨宝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军,杨宝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259号原告王连军,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郜世举、曹广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宝东,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原告王连军诉被告杨宝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俊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