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黄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黄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7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2460P。代表人:李坚,行长。委托代理人:布华军,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建,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黄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回对被告黄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942.50元,由原告负担1942.50元。审判员 覃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