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执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辉与黄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黄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243-1号申请执行人王辉,证件号码450324199402023136。被执行人黄建,农民。现正在服刑。王辉与黄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4)全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辉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过“五查”,经过“五查“,被执行人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全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