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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成都中铁科工隧道机械厂与熊文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铁科工隧道机械厂,熊文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1775号原告成都中铁科工隧道机械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毗河村七组,组织机构代码:78013898-2。法定代表人石刚。被告熊文明,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铁科工隧道机械厂诉被告熊文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中铁科工隧道机械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熊文明所有的价值1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铁科工隧道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告熊文明所有的价值1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