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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施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015号原告施某。被告戴某。原告施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施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