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玉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玉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1民初1484号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玉凤。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玉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闻萍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成林、赵盛珍、被告赵玉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4年,原、被告签订了物业小区管理协议,原告居住在苏家屯区白松路XXX号楼XXX,建筑面积为156.04平方米,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0.80元,被告尚欠2008年8月至2016年7月物业费11984元,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物业费11984元、滞纳金1498元,合计13482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玉凤辩称,物业费数额有异议,我不知道是如何计算的。我不交物业费是有理由的,我购买的二手房,没有跟物业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我也没有接到过任何催费通知;我没有享受到过物业服务,没看见过任何物业工作人员;园区绿化破坏、树木砍伐严重,草坪都变成菜地;我家厨房水管爆裂,当时找不到物业解决;我家南北阳台都漏水,自己花3500元进行的维修;2013年我家地下室进水,找物业不给解决;每年夏天楼道内都有积水,物业不管;电线被泡在水里,造成安全隐患;园区安保不达标,监控无法使用,住户经常被盗;我们自己出钱买的单元门;小区会所是业主共同的利益,物业应维护业主权益;我家暖气阀漏水,我找供暖公司,供暖公司说归物业管,物业不管;物业收费许可证过期,没有收费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居住的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XXX号楼XXX小区的物业管理者,被告房屋建筑面积为156.04平方米。2004年12月23日,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宏德签订《物业小区房屋住用协议》,协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0元,被告赵玉凤于2007年从高宏德处购买该房屋,现系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并居住至今。被告从2008年8月至2016年7月共拖欠物业费11984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缴纳,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物业小区房屋住用协议》、《收费许可证》、催缴物业费通知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系居住在由原告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小区的业主,原告在2004年以来对被告所住小区进行了管理,被告赵玉凤虽未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被告实际接受了原告进行的物业服务,故双方已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赵玉凤应当缴纳物业费。现被告违约,故其对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应承担责任。关于被告提出厨房水管爆裂、南北阳台漏水的房屋质量问题,系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诉处理。因原告在物业管理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等瑕疵问题,故本院酌情判决减免被告未缴纳额20%的物业费,被告应给付原告从2008年8月起至2016年7月物业费人民币9587.2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人民币1498元的主张,因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中,亦应提高服务水平,减少或消除瑕疵。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玉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物业费人民币958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即6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闻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奕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