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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闫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76号原告闫某。被告段某。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志刚审判员  王海东审判员  韩振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