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闫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76号原告闫某。被告段某。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志刚审判员 王海东审判员 韩振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