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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633号原告:陈某,男,住柳城县。被告:刘某,女,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3日,原告陈某以其与被告刘某庭外调解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姚静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俐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