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633号原告:陈某,男,住柳城县。被告:刘某,女,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3日,原告陈某以其与被告刘某庭外调解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姚静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俐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