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民初706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马建冬,高碑店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在高碑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长女,取名魏钊莹,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魏钰莹,我与被告因婚前不够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无法沟通,于2015年5月份我与被告一直分居至今,现我与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为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我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魏钊莹、次女魏钰莹均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没吵过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魏钊莹,现随被告生活;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魏钰莹,现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双方多因琐事发生争吵,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