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与济南森特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济南森特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588号原告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新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瑞、刘兴科(实习律师)(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范恩军,院长。原告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明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于倩、宫丽平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广瑞、刘兴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森特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为买卖合同关系。我公司常年为被告济南森特医院提供药品及医疗器械等货物,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也一直按时向原告结算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货款。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期间我公司共计向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供给价值人民币102780.47元的药品,被告济南森特医院至今未向我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我公司曾多次找被告济南森特医院要求支付所拖欠货款,但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一直未向我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特向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济南森特医院向原告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医药货款人民币102780.4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济南森特医院承担。被告济南森特医院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4月9日之间向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供销医疗器械和药品。关于具体供货情况,原告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提交加盖被告济南森特医院药械科公章的13份销售单予以证实。2015年12月31日,原告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向被告济南森特医院出具《对账函》一份,该《对账函》载明:致济南森特医院因贵我双方业务往来,在本公司账簿上尚有贵公司的应收账款。具体信息如下表所列。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单位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与本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也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本公司与贵公司往来账项列示如下:截止日期2015.12.30贵公司欠102780.47元。原告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于《对账函》落款处加盖财务专用章。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于“信息证明无误”一栏加盖济南森特医院财务专用章。关于原告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提交的13份销售单对应的货款与对《对账函》载明的欠款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原告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述称,2014年2月27日,原告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向被告济南森特医院提供价值78329.5元货物,当天被告济南森特医院支付2万元货款并收回该笔货款的销售单,故存在销售单与《对账函》不一致的情况。上述事实有原告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提交的《对账函》原件1份,销售单原件13份及原告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提交的《对账函》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济南森特医院欠款的事实。被告济南森特医院在确认账目后应向原告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被告济南森特医院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根据《对账函》的内容要求被告济南森特医院支付货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济南森特医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举证及答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五洲医药有限公司货款102780.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被告济南森特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2356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明人民陪审员 于 倩人民陪审员 宫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