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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田壘与耿建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壘,耿建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668号原告田壘,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耿建军,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田壘诉被告耿建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建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告田壘诉称,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6月18日在韩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8月27日生一女耿某甲。由于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被告自身有恶习,还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于2010年协议离婚。离婚后,考虑到女儿年幼,二人于2012年12月31日复婚。之后,被告并未改掉其恶习,动辄离家出走,对原告母女二人不管不顾,并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出于无奈,于2013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家人劝和,二人和好,原告撤诉。之后,被告仍就恶习不改,对原告母女更是不闻不问,导致原告对其婚姻已经失去了信心。二人感情已彻底破裂,再难维持下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耿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结婚证两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婚生女孩耿某甲的出生情况。被告耿建军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从韩城市民政局调取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16日登记离婚,于201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27日生女孩耿某甲。2011年2月16日登记离婚。2012年12月31日原、被告重新登记结婚。原告曾于2014年4月28日、2015年10月13日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后分别撤诉。现被告又离家出走,原告遂又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田壘与被告耿建军先后经历了结婚、离婚、复婚,双方本应格外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但由于二人不能妥善处理生活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加之原告数次起诉要求离婚且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现状,婚生女耿某甲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抚养费自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壘与被告耿建军离婚。二、婚生女耿某甲由原告田壘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壘与被告耿建军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继林人民陪审员  王顾春代理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