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唐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乳名赵兵),农民。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1月25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南东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当日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当月30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怀远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到怀远县唐集镇汪街村村民汪某家找汪某玩,发现汪某不在家,后唐某甲到汪某家二楼卧室将壁柜里面的人民币3700元钱偷走。案发后唐某甲将赃款退还给汪某。被告人唐某甲于2016年1月25日被济南铁路局公安处济南东站派出所抓获。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内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到怀远县唐集镇汪街村村民其朋友汪某家玩,发现汪某不在家,后唐某甲到汪某家二楼卧室将壁柜里面的人民币3700元钱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将3700元赃款退还给被告人汪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顾某、陈某、唐某乙的证言、被盗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勘验/检查笔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羁押证明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将赃款返还被害人,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被告人尚未缴纳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章鸿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