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万强与韩晓剑、西安算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强,韩晓剑,西安算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671号原告万强。委托代理人周进梅。被告韩晓剑。被告西安算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100号文化大厦第5幢1单元11008室B-10-G间。法定代表人韩晓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强与被告韩晓剑、西安算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