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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369号龙某、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369号原告龙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龙某负担。审 判 员  刘辉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祝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