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369号龙某、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369号原告龙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龙某负担。审 判 员 刘辉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祝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