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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民初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张习敏诉彭文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第84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穿青人族,村民,贵州省织金县人。被告彭某某,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维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