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东南联发彩屏电子有限公司、陈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东南联发彩屏电子有限公司,陈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乐,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玉夫,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东冬,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东南联发彩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焕海,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志刚,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东南联发彩屏电子有限公司、陈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常州东南联发彩屏电子有限公司、陈志刚欠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0477.18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805477.18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80万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80万元,余款40万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有一期未按时支付则视为所有债务全部到期;常州东南联发彩屏电子有限公司、陈志刚支付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张玉碧审判员 刘开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