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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杨凤侠与王之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侠,王之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1727号原告杨凤侠,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之勇,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涧东路银城商务港一楼、三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7219119-3。负责人肖香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校铭,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侠与被告王之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杨凤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秋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