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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吕林萍与方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林萍,方小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吕林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文涛,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小华,1967年3月2日。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林萍与被告方小华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吕林萍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小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林萍诉称:2009年6月18日,原、被告在鉴证人方某、陆某下,双方就被告所有的迎春北苑第26幢2单元601室房屋达成买卖合意,并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房款总价为550000元,因该房屋系回迁房,故双方约定待可以办证时,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被告未按期协助办理的,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合同签订完毕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所有的房款。涉案房屋也已于2015年5月取得相关产权证,但被告故意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人。以此,被告一直未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请求法院确��原、被告于2009年6月18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方小华协助原告吕林萍办理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迎春北苑26幢2单元601室房屋过户手续;3、判令被告方小华承担本案律师费28000元;4、判令被告方小华承担违约金100000元;5、案件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方小华承担。为此,原告提供《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户购房协议书》、(2008)浙杭之证字第4683号公证书、收据、《房屋买卖合同》、收条、《法律服务合同》及发票、取款凭证、自动转款付款授权书、水电费扣缴交易明细、电表照片等证据,证明上述诉称事实。被告方小华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可证明本案事实,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杭州市滨江区���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将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迎春北苑26幢2单元601室房屋及其储物间16号安置给方小华户。2009年6月18日,方小华(出卖人)与吕林萍(买受人)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座落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迎春北苑26幢2单元601室房屋转让给乙方;房屋价款共计550000元;因该房屋为回迁房,暂时没有三证,在买受人房款付清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即归买受人所有。等到可以办理三证的时候,出卖人应全力协助买受人办理三证,办理三证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支付。合同签订后,方小华陆续出具五张收条确认:2009年6月22日收到吕林萍购房款495000元、2011年2月21日收到吕林萍购房款20000元、2011年10月6日收到吕林萍购房款10000元、2012年5月5日收到吕林萍购房款10000元、2012年5月19日收到吕林萍购房款15000元,共计550000元。该房已经交给吕林萍居住使用至今。2015年5月7日,迎春北苑26幢2单元601室房屋登记在方小华名下,所有权证号为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2015年5月12日,该房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金建华,他项权证号为杭房他证字第158152**号。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本院确认其合法有效。该协议书的全面履行,将涉及迎春北苑26幢2单元601室房屋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该房产已经抵押给他人,致使本案房产无法过户到吕林萍名下,方小华存在恶意违约行为。在没有消除抵押权的情况下,吕林萍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有关律师费和违约金,双方事先未在合同中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当然,吕林萍如未能取得房产,造成其损失的,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吕林萍与被告方小华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二、驳回原告吕林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270元,共计13850元,由原告吕林萍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8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蓝钦如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人民陪审员  由 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雁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