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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王华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王华,朱晔,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王新,王栋梁,蒋金花,吴江市朗博纺织有限公司,沈伯根,童小鹰,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陈钟苗,陈伟冬,吴福明,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姚良荣,吴心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安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钟苗,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路692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齐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立新,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王华。原审被告朱晔。原审被告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工业集中区(大谢村)。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安村(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胜天村(原红安村)。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王新。原审被告王栋梁。原审被告蒋金花。原审被告吴江市朗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安村。法定代表人沈伯根,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沈伯根。原审被告童小鹰。原审被告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钟苗,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陈钟苗。原审被告陈伟冬。原审被告吴福明。原审被告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工业东区。法定代表人姚良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姚良荣。原审被告吴心凤。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华、朱晔、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王新、王栋梁、蒋金花、吴江市朗博纺织有限公司、沈伯根、童小鹰、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陈钟苗、陈伟冬、吴福明、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姚良荣、吴心凤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称与被上诉人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上诉人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岚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