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邓志梅申请执行杨晓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梅,杨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16号申请执行人邓志梅,女,1976年5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楚雄市人。被申请人杨晓莉,女,1988年3月3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楚雄市人。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16号邓志梅与杨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3749.00元,执行费2956.00元,合计:206705.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45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崇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