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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福成与尹占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福成,尹占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韩福成,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占有,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福成与被执行人尹占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福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傲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