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姚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582号原告姚某,居民。被告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