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民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冯铁滚、张俊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铁滚,张俊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铁滚,男,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月勤。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成,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代表人张群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自力,该行员工。上诉人冯铁滚、张俊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三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铁滚的委托代理人李月勤,上诉人张俊成,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田自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冯铁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签订可循环5万元借款合同,没有认定循环借款的次数及最后一笔借款时间,无法判断借款的真实性以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三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