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闫沛香申请闫培堂财产保全执行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沛香,闫沛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第866号原告闫沛香,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闫沛堂,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沛香与被告闫培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沛香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闫沛堂11万元的工资予以冻结。并以其所有的景泰县房权证景房字第63**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闫沛香提供担保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被告闫沛堂11万元的工资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