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卜昭阳与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昭阳,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卜昭阳。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志荣。申请执行人卜昭阳与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许 竟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