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西藏藏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范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范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初字第539号原告(反诉被告)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那曲地区那曲县那曲镇拉萨北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10912331-1。法定代表人李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范勇,四川省内江市人。委托代理人陈岗,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范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范勇向我院申请调查核实本案相关证据,且经我院审查,该证据确系审理本案必需的证据,但该证据目前无法调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孔德巍审判员 张梅菊审判员 戴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