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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孔祥才与孔强生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才,孔强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811号原告:孔祥才,男,汉族,1952年2月12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孔强生,男,汉族,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正在审理原告孔祥才诉被告孔强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银行存款或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