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邱玲与邱元海、牟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玲,邱元海,牟宝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邱玲。委托代理人于涛,辽宁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元海。被告牟宝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玲诉被告邱元海、牟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335272.7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提供了担保人邱方胜所有的***、担保人林毅所有的***房屋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邱元海、牟宝伟银行存款1335272.7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邱方胜所有的***、担保人林毅所有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玲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雅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