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361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何国基、张洪亮,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何国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醉酒驾驶一辆“粤Y×××××”号牌的小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与常某路跨线桥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现场查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酒精呼气测试照片,血液抽取照片,当事人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吴某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岳旭阳审判员 张恩广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骏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