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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二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太红与黄海东、华菊等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红,黄海东,华菊,黄玲霜

案由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737号原告:陈太红,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孙照圣,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东,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华菊,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与被告黄海东系夫妻关系。被告:黄玲霜,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太红诉被告黄海东、华菊、黄玲霜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太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黄海东、华菊、黄玲霜名下价值8万元财产,并由蔡爱宏、黄香娥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县凤凰城24栋503室房产为前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太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海东、华菊、黄玲霜银行存款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蔡爱宏、黄香娥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县凤凰城24栋50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群审 判 员  高建国人民陪审员  胡广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文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