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丹与赵国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赵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1986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国亮,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单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国亮在单位的存款96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