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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516号原告:首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首某某以双方就婚姻问题到民政部门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首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首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忠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