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龚崇华与顾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889号原告龚某某,女,生于1960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生于1964年5月25日,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告顾某某,男,生于1963年3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3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