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0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九江市。被执行人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所在地九江市庐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法院(2015)浔行审初字第285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246.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