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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红与李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李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红。被执行人李晓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陈红申请执行李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1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此前,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件其他执行案件,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了冻结,因被执行人房产均用作抵押借款,处置变现条件尚不成熟,该其他执行案件均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或者待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晓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现已按申请执行人请求将其纳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王一龙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云 来自: